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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何规范处理?

2020-02-20 来源: 浏览:584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的不仅是病毒,还有对未知病毒的恐慌焦虑情绪。社交媒体的兴起让网络上充满各类碎片化的信息,人们很容易被各种谣言困扰。在疫情防控中,政府信息公开要与谣言“赛跑”,权威部门的信息通报要跑在谣言的前面。央视主持人白岩松曾在节目中说:“在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疫苗”。信息通报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能够避免公众恐慌,引导公众理性对待、沉着战“疫”。在此次疫情面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能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这得益于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和实施。然而,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基层政府实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仍然任重道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其中,主动公开更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得到解决。而依申请公开则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为众多行政机关服务的过程中,我们遇到过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而无所适从的种种情形,而近期关于疫情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随着疫情的发展而增加。因此,为了帮助大家准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限度避免行政争议,我们根据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系统研究,作出如下提炼:
一、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如下:

  (来源: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如何规范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如下“五步走”实现规范办理答复: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回复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结果有以下四种:

办理回复种类 适用情形 程序和实体处理文书范本
(一)予以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附件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含部分公开)
 
 
 
 
 
 
(二)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类豁免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指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指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内部事务信息(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过程性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7.行政执法案卷
8.行政查询事项(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9.党务信息
(三)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四)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不期而遇的疫情就像一面镜子将各地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现状暴露无遗,也折射出各地的行政治理能力。疫情的黑天鹅必将加深更多平台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和关注,也必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而我们始终紧跟政策动向,总结全面的实践经验,随时准备好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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