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曝光”了药企巨额商业机密:医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实例(五)|智库观点
2012年5月,国外一家知名医药公司发现,有人在两家国际知名化工网站上陆续发布了一批新药化合物的结构式信息,而这些新药化合物,均是该公司委托一家位于上海的新药开发公司斥巨资开发合成的主打产品,属于商业秘密。
是谁偷走了价值不菲的商业秘密?几经调查,目标最终锁定在了研究员胡某身上。
30岁出头的胡某,曾在上海这家新药开发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其于2010年年底辞职,并自立门户成立了一家生物医药科技公司。
面对外国客户和上海新药开发公司的指控,胡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他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为的是标榜自己的研发能力。可对于外国客户和新药开发公司来说,这些被“曝光”的化合物结构式、合成信息被公之于众后,已不能申请药品专利,前期所有的研发投入都“打了水漂”。
经浦东检察院起诉,胡某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即入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智库观点】
一、商业秘密具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公司经营中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载体: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何后果:
四、哪些途径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
2、商业间谍
有些企业认为,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4、供应商与客户
为获取商业机会,企业经常需要把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成为将商业秘密泄露的危险源,甚至在得到商业秘密后,摇身一变成为权利人的竞争对手。
5、技术或商业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公司乐于将最新研究成果与同行分享,这就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企业获取商业机会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取舍。
五、防范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方法:
1、考察员工价值观
公司招人时要细致考察员工的价值观,对知识产权非常漠视的人今后也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2、员工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
和重要员工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很多高管觉得“一张纸”根本管不住员工,但合同实际会有心理威慑。
3、建立信息保密流程制度
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最重要的筛选出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系统。比如:保存关键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网,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一般的涉密文件,在员工访问时会有提示,警示其注意保密;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定期销毁涉密的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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